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工作通常要延续直至他们成年,也就是达到18岁这一法定年龄为之。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下,上述年限可能会有所延长或缩短:
首先是当处于成年阶段的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层次的教育时;
其次是当该成年子女由于残疾或身体状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导致其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以至于无法自我维持日常生活所需;
还有就是当十六周岁以上且未达到十八周岁的
劳动者取得了稳定的劳动收益,并且这些收益能够满足他们以及家人在当地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他们的父母即可停止支付他们的
抚养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