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物业上空的物体坠落事件中,行使
责任认定及
赔偿的主体涵盖了以下两个部分:
其一,倘若能够明确找到造成此次事故的
侵权行为人,则该人为应对此起高空物体坠落事故负责的首要
责任人;
其二,若无法直接定位到特定的
侵权者,除了能提供有效
证据表明自身并未涉及到这次侵权事件之外,则应当由所有有潜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设施的使用者共同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在确认了最终担负补偿责任的主体之后,各可能的责任人需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责任,而并非需要集体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