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转让行为应满足以下之规定后方可视为合法有效性:
首先,此类转让行为务必要以合法且生效的
合同关系存续作为必备之前提条件。
若此合同并未实际存在,或者已被宣告无效,亦或已然解除,那么在此类前提之下发生的转让行为则均受视为无效;
其次,此类转让行为务必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程序要求,如需通知则须依法进行通知,需要得到相对方的同意者则应事先征求其明确同意,对于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也应按照法定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
第三,此类转让行为务必要符合社会共同利益原则,同时所转让之内容也须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转让人和
受让人双方在进行转让协议谈判时,应当达成充分深入的转让合意,并确保此类协议具备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