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而应支付之
赔偿款项中,涵盖了医学治疗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
鉴定费用、
护理费用以及因
受害人无法工作导致的
误工费用;
若受害人因此致残,除上述费用外,还应追加赔偿受害人所需箍助器材的购买费用及其相应的
残疾赔偿金。
倘若因为此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幸离世,则还需向其
家属额外支付
死亡赔偿金及因其死亡所带来的
精神损害赔偿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