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企业
申请破产必须符合两项标准:
首先,该企业无法清偿其所负的已到偿还期限的所有
债务;
其次,企业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全部资金及资产都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或者处于严重匮乏状态。
所谓“无法清偿”,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自身的财务状况恶化,已经失去了承担其应尽义务的能力,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
债务清偿责任。
而“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明确指出了企业的整体经济状况已经极度脆弱,无力负担其应有的财务压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