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违反
相邻关系而引发的
纠纷并不必然涉及到对
相邻权的侵害,只有当
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破坏或影响了相邻
不动产权利人所拥有的相邻权,从而造成该不动产权利人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之时,才能构成对于相邻权的实际侵犯。
所谓相邻权,指的是在接连毗邻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所有权及
使用权的处理过程中,各权利主体所能享受和具备的权利与便利。
更为具体地说,这是指在这类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中间,任何一方若欲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都有权利向其他相邻方提出一定要求,以便获取相应便利;
同时也应该承担起一定责任,接受相关限制以维系良好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