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阻止对方行使
探视权不仅仅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也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婚姻关系解除以后,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仍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益。
然而,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探望子女的举动可能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法院有权暂时中止该方
当事人的
探望权利。
待其改善其不当行为,确保不再对子女的身心成长构成威胁时,可重新获得探望子女的资格。
倘若有人无合法依据拒绝另一方探访子女,则受阻方可以向当地法庭提出
诉讼申请,请求对方保障自己应有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