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嫁妆并非一律判定为
婚前财产。
若嫁妆是在男女双方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之前,由女方家庭赠与给女方的,那么此嫁妆便可被定义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若是在完成
结婚登记之后,女方所获取到的嫁妆,仅当
赠与人并未曾做出过特殊说明,明确表示该嫁妆仅赠与女方时,才能将其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
反之,倘若赠与人已经明确指出嫁妆只归属于女方,那么该嫁妆便应被判定为女方的个人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