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若婚姻双方中存在一方罹患精神疾病,那么关于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利通常会由另一方获得。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倘若精神病患者的
法定监护人均具备
抚养能力且愿意承担起照顾此精神障碍人士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重任,并且经由另外一方的应允与认可,则未成年子女也可选择归属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名下,代替父母亲实行抚育职责。
又或者当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确实存在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状况时,同样可以考虑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照管替代,但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征询该
监护人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