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受害方在遭遇商品
侵权时可选择向生产厂商或销售商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
纠纷,被侵权方可主张向侵权方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格十倍的
赔偿款,或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三倍的赔偿。
若上述增长额无法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则应按照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然而,如果商品的标签和/或说明书上存在的瑕疵并未对食品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又不会对
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话,则不应列入补偿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