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侦查、
起诉及审判三大机构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所采纳的一项重要
刑事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已受到
刑事追究但仍未受过实际刑期束缚的
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种活动,将责令其提供保
证人或是缴纳资金,并开出
保证书,以此确保其能够随时随地接受各种调查和审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的随案监
管制度。
在
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警方的同意并进入取保候审环节。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之
附加刑;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名,且经过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之情势;
(3)在患有严重身体缺陷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甚至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间的女性嫌疑人身上,若采取类似于取保候审的监管方式也不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
(4)当
羁押期限已然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彻底审结完毕时,依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而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来完成。
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申请者未能按时交纳
保证金,或是无法找到合适的
担保人,或者是其设定地点未能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