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经营企业的
出资形式,我们既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
财产权利作为
出资方式,同时也不排斥使用劳务进行投资(对于
有限合伙人来讲,此项禁令仍然生效)。
如若
合伙人愿意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富权益作为投资资本,那么对这些价值进行评价与衡量便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评定过程可以交由所有的合作伙伴自行商榷,或者通过全权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来完成。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遗憾地指出的是,在
合伙企业这样的模式中,有限合伙人禁止参与以劳务为形式的投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