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的情况比较多样,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若房屋购买之时,付款行为为夫妻二人共同践行,同时房屋的
产权证书上亦载明夫妻双方之姓名,那么这个房产便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进而当其中一方由于
离婚等原因需要分割此房产时,另一方同样拥有相同的权利。
但是,若房屋之产权证书只登记一方之姓名,且所付房款完全是用该方
个人财产完成,则说明该房产应被确认为一方之单独所有,此时该份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应判予该方个人所有。
然而,如另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
证据,证明他们在购屋期间也参与过共同投资事宜,则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的房产归属将由双方共同持有。
至于如何对这些房产进行合理分配,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做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最终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