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形式主要存在着协议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运作方式。
对于可能使得债的主体产生变更的各类缘由,按其本质特性来进行细分的话,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
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所赋予的直接规定;
再者,则是源于法院裁决的结果。
首先,从法律行为角度来看,债的转移通常需经过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得以实施,因此,依赖于这种合意行为而生成的债的转移显然成为了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原因。
其次,根据法律所赋予的直接规定,相应的转移过程便被称之为债的法定转移。
在此过程当中,一般只允许进行概括性的转移,也就是说,将
债权债务作为整个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承担。
最后,债同样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决而产生转移,这种类型的转移被称为裁判上的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