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同居关系的
财产分割纠纷,
当事人享有提
起诉讼的权利。
在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种资产都应该被视为一般公有财产进行处理。
同时,当他们共同为了生计及柴米油盐酱醋茶而产生汇聚而来的债权、
债务,则同样可以按照公有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
倘若有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幸患上了严重的疾病且目前尚未完全康复,那么在对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就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是由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以表达他们之间深厚的感情与互相扶持的精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
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