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
民间借贷行为之中,当
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
债务之时,为了避免
债权人凭借已经偿还完毕的
欠条再度要求
债务人偿还剩余
欠款,通常会请求债权人交还欠条或将其予以销毁。
然而,这种情况下仍时有遗忘回收或销毁欠条的情形发生。
尽管实际上已经全面履行了
债务清偿责任,但是由于未能收回
借条或欠条原件,债权人便可依据该凭据提
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未付的款项。
因此,当出现已经还款却未收回借条或欠条的情况时,债务人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
诉讼。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最大化地收集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
证据,如当时在场的
见证人、录音、录像、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若能证实已经向债权人偿还借款,那么法院便不再支持债权人再次
追讨贷款的主张。
在即将面临诉讼之前,债务人应当向专业法律人士寻求专业性的建议,以此来确保具备充足且完备的证据材料。
若是无法亲赴法庭参加开庭或对自身的
诉讼请求难以准确表述,那么
委托律师作为
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则是明智之举。
在此,我们衷心提醒各位债务人,在偿还债务的同时务必索回首张借条或当场销毁;
若实在无法收回或当面销毁,也务必请债权人当面书写接收凭证,并且在欠条或借条上注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全额偿付欠款”这一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