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离婚之际,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选择不分割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而决定孩子未来的走向。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将
孩子的抚养权完全交给其中任意一方,亦或选择缔结合作
抚养协议,轮流照顾孩子,毕竟在最有助于维护儿童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批准采纳。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在此刻就为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决策,他们也有权在
离婚之后重新进行协商,甚至提起新的
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