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运营中,
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来约定
合同条款及条件。
其中,被普遍认可的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文件、信函、电子电汇、电传以及传真等,这些都具有实体性的表现方式和承载能力,可以有效地展现和记录签署的事实及协议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新型的工具和技术也被认可为具有等同于书面的
法律效力,因为其以数字化的方式真实可靠地呈现和存储相关信息,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和核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