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多种罪行并处以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其刑期应该按照具体
罪名及对应的
量刑标准予以确定。
通常情况下,刑期应在多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但同时也必须在累计总刑期之下。
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斟酌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犯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累计总刑期小于或等于35年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
反之,若犯人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累计总刑期大于35年,那么所判最长刑期亦不可超过25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