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必定基于
分居之因素。
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项、子女抚育权分配及
财产分割等议题达到共识,便可亲赴任一方长期定居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在此情况下,无需等待分居
满二年,即可随时
提出离婚诉求。
然而,如双方未能就上述议题取得共识,欲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关系者,则可向被告人常年居所所在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倘若被告的常年居住地点与实际居住地点有所出入,应由其常驻地所在的法院进行
管辖。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若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作出相应的离婚裁决。
值得指明的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二年的确可成为判断
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