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人
民法院针对
行政案件作出最终宣告判决或裁定时,倘若原告方提出了
撤诉请求,或是被告方对原已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了及时且有效的变更,而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并且申请撤诉的情况下,这一请求是否能够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需要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来决定。
通常来说,如果是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对其行为表示认同并且希望撤回
诉讼请求的情况,通常法院将会予以同意,从而使得该案的
诉讼程序告一段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