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确保被征农民的社会保障得到充分的安排与落实,从而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个省市的具体
征地补偿政策通常根据该地实际的经济状况和其它相关因素进行决策。
负责拆除建设项目的单位需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
使用权人支付一系列补偿款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的征收,应该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切实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而且其长时间的生活应有保障。
在这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