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离世之后,若兄长或姐妹具备经济上的承担能力,便应对胞弟负起适当的哺育责任。
而在兄长或姐妹具有
抚养亲生父母或其无法自给自足的晚辈儿女之才能时,便应担肩起这一义务。
若由兄长或姐妹抚养长大并具有经济支持能力的晚辈兄弟姐妹,对于自身既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经济来源的兄长或姐妹也应当履行他们的扶持和抚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