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若应对施工企业
拖欠其
工程款项支付相应利息,此等利息可按现行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结果进行判定,倘若双方
当事人对此早先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以约定为准。
作为施工企业,应对此情形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例如向建设单位
催收,同时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考虑与对方协商达成共识,对该工程予以适当折价;
若协商无果,也可提出申请由人
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来解决这一
纠纷,最终通过工程折价或拍卖所获得之价款作为权益保障之途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