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件中的
证据,唯有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达到明确要求后,方能得到法庭的认可与采信。
关于证据的性质与效力,其必须经过认真查证,经得起事实检验,如此才能被确认为司法裁决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定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