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典,婚姻关系并非经过一定时间的分离即可自动消除,而是必须通过两种法定途径来结束:首先是协商
离婚,即在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且对于子女
抚养以及
共同财产分配等方面已经妥善处理后,才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是
诉讼离婚,当某一方
当事人有意通过离婚解决问题时,可以寻求相关机构的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
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会采取调解措施;
若经调查认定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且调解工作无法挽回局面,则应当准许离婚。
此为法律之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