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子女监护权分配的司法案件中,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将成为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因自身经济状况不良或者个人信誉受限而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无法为其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
然而,如果是由于经济上的困境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那么他/她可能并不具备继续担当孩子的
监护者的资格。
毕竟,培育孩子的过程亦是一项巨大的开支。
作为“老赖”的父母,他们往往不能为孩子提供优质的物质生活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