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主张
合同关系已然建立且生效的一方
当事人而言,他们应对合同缔结与生效的事实承担无可推卸的证明责任;
而对于声称合同关系已有所改变、解除、终止或被撤销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则需要对引发合同关系变化状况的实质性
证据肩负
举证责任。
若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分歧,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便落在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身上。
至于关于
代理权的争议问题,主张享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需严格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