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众多情形中,均可向司法机关
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被依法判定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之
附加刑者;
其次,面临潜在的
有期徒刑以上重罪,而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引起重大社会危害风险者;
再次,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之时;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终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过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