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
私人财产不会由于缔结姻缘而转变为共有之物。
依照现行
法规,夫妻之间一方所拥有的任何财产,均不得依据婚姻关系的延续性,自动转换为配偶间之共享财产,除非双方
当事人在此之前曾另行签订过相关协议。
然而,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如下各类收入与收益,应视为
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支配权: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等各项收入;
(2)通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
(3)源自
知识产权的所有收益;
(4)从遗产或受赠而来的财产,但需明确注明此部份为赠与某一方的特定财产;
以及(5)其余应当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