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顾名思义便是以威胁第三人为目标,采取
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维护此种罪行的核心权益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益不受到任何外来侵犯。
在确认是否构成绑架罪时,需考虑如下各项关键
证据:
1、实体物品证据,包含实物及相关拍摄照片;
2、书面文档类证据,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信函、电报、
遗嘱、借据等文件资料;
3、
证人证言,包括聘请的专家目击者以及其他知晓事件来龙去脉的人员的证词;
4、受害者及其
家属的陈述,这通常通过对
受害人和相关人士进行询问并记录其口供,以及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获取;
5、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类信息通常以审讯笔录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等形式体现;
6、权威性鉴定意见,包括由法医学、物品检验、精神疾病学科等专门领域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7、现场勘查或调查笔录,这部分资料主要包含在案发时所发现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现场环境、人员活动轨迹等;
8、音视频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以及照片等实物媒介;
9、其他类型的证据,如
犯罪分子退还
赃款记录、追踪赃款途径的记录、司法机关进行识别对比的笔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