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嫌疑人的具体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
1.对于事主或者
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有直接或者间接了解,并且在事件发生之后表现出异常举止行为的个人;
2.由于对事主或者被
绑架人的经济状况心生嫉妒,企图利用该机会进行不道德行为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士;
3.对于事主或者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有直接或者间接了解,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后行踪成谜的个体;
4.与事主或者被绑架人产生争执或者
矛盾纠纷,伺机采取报复性行动或者进行威胁的个体;
5.了解事主或被绑架者的职业背景、社会地位(或者权威),并且曾经试图让事主持公义处理事务,最终未能如愿而产生报复想法的人士;
6.除此之外,还有任何其他对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职业背景、社会地位(或者权威)有所知晓或是了解,且在事后行踪成谜或是表现出现异常情况的人士,以及那些曾有过实施
绑架犯罪行为意图,但在案件发生之后行踪成谜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