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物品损坏,
赔偿方与被损害方产生分歧,可以选择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纠纷,亦或是直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
对于主张
民事责任的个人和应尽支付
赔偿责任的一方,他们的
诉讼途径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由主张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即在他们行使赔偿权益之人与承担赔偿责任之人未能共同呈交恳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无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环节,便果断地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寻求人民法院就其所遭受的损害及赔偿问题予以妥善处理;
另一种情况则是在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之后,仍无法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或在调解书生效后未能按期执行,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民事诉讼。
当关于交通事故中受损利益赔付的争议升级至需要人民法院介入之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处理任何与其有关的调解程序;
如果
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这将会导致调解程序宣告中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