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书中所设定的条款中,确实可以针对
抚养费用的问题进行自主约定。
在夫妻双方就
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书时,他们有权依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职业稳定性以及能够为子女创造的成长环境等众多因素来共同商讨关于子女
抚养的问题,比如说,同意将其中一方从抚养子女的责任中豁免出去,避免其需要支付抚养费。
此外,即使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有某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样的情况存在,但是并不意味着当未成年子女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面临紧急情况时,就无法向违约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简而言之,尽管在合同声明中声称某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代表其切实履行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