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未婚时期购买的房屋在缔
结婚姻之后并不被视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的特殊规定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1、若
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此房屋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则其将被视为
共同财产;
2、如果该房产是由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且以其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进行支付,同时在银行申请了
房屋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可能会用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但仅有部分偿还部分才可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