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系指向司法机关与
行政执法部门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将依法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通过单位的集体决策机制分配给个人的行为,且私分财物的价值必须达到法定较大的标准才能够成立该
罪名。
就私分罚没财物罪设立多个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前者,此种
犯罪之行为客体,主要针对涉及职责廉洁性的法定职务及国家
财产所有权两方面;
其次,在客观行为层面,
行为人当呈现出违反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制度,擅自将应予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的侵害行为;
再者,此种
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应具有特定身份,为单位,即司法机关或行政
执法机关;
最后,
从犯罪心理方面看,应当具备明知故犯的故意性质。
对于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私分罚没财物罪行,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档次的定罪
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针对私分财物价值较大的案件,对案例涉及的直接负责人、
主要责任人及其相关成员,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附加适当
罚金。
而对于价值甚巨的案件,则会对此类罪犯判处在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