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房产方面,若共有权人之间已就房产的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则应根据该协议加以处理;
反之,如未作出明确约定,则需由全体共有权人们进行协商,寻求合适的分割方案;
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共有物为不动产或动产且不会因分割而贬值的情况下,应当先将实物进行分割;
而若是实体物体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导致其实际价值降低,那么便应通过
评估价格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来获取相应的款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