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即使多年未能共
同居住也无法实现自动
离婚,除非他们已经进行了
离婚登记手续或由司法机构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
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中,仅有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这两种途径,并无自动离婚一说。
然而,倘若夫妻双方因情感不合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并且符合分居时间达两年以上的条件,那么在提出
离婚诉讼时便可将此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志之一。
在此种情况下,若经法院调解仍无法挽救婚姻关系,将会判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