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须按照员工在企业年度平均
工资金额的标准,依其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进行相应标准的支付。
若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周年,则应视为一整年进行补偿;
而若员工的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