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进行
离婚诉讼行为是具有可行性的。
婚姻中能否步入
离婚这一步,关键取决于夫妻间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
当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另一方若表示赞同的话,那么你们便可通过深入的商谈以达成共识并签订
离婚协议,最后再共同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来办理
离婚手续。
这样的程序根本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然而,如果一方明确表明希望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提出离婚的那个人就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请求离婚之司法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