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产继承中,伴侣及子女同属优先
继承人而无须遵循法律设定的特定顺位,也就是说,他们和死者的父母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均属于
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此基础上,遗产的分配应依照以下的法定传承秩序进行:
(一)第一顺位传承者应为:
伴侣,子女以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传承者应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若遗产继承正式启动后,第一
顺位继承人全部缺失或放弃了
继承权,则
第二顺位继承人将发挥其接续传承遗产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