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了为期三年合同的工作者在离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违约金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两个特定场景下,雇主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毕业违约金:
首先是当乙方违反了服务期的有关约定,那么他们便需要依照约定的标准向雇主缴纳违约金;
其次是如果乙方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工作有所承诺,而在离职之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
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也应当为此向雇主进行
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两个特定场景之下,雇主也仅仅能够要求乙方支付不超过其提供的培训总费用的违约金。
另外,雇主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严格控制在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摊销的培训费用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作为负有
保密义务的员工,乙方可以在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与其共同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约定,在乙方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会向乙方发放必要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乙方违反了上述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他们就应该依照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此基础上,为了
保证违约金产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双方还可以进一步商定,由雇主承担在违约事件发生时缴纳违约金的责任,无论该违约金是否受到以上两个特定场景的限制,都将被视为合理且合法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