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仅通过长期居住形式所体现出的
分居行为,并不足以在未进行
离婚手续注册或未经过司法裁判程序判定为
离婚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双方已
分居两年甚至更久,只要尚未达成
离婚协议或者未受到法院宣告离婚的裁决,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然是正合法有效的,应视为仍处于夫妻关系中而非已经离婚。
即使在分居两年的特定情境下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法官也未必会判准离婚裁决,除非该种分居状态的确是由于情感方面的矛盾所导致的,并且是经过长期且有规律性的分居达到满两年的期限,且经法院调解未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
反之,若这种分居状态纯粹是由诸如职业发展、学业深造等非情感因素所引发的,则无论他们持续分居多长时间,也无法被视为证明爱情破裂的
证据,进而无法以此来判断其情侣关系是否需要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