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
先履行抗辩权,这一制度要求在相关义务之人之间设立明确的履行顺序,并规定了应该首先履行
债务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依法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
后履行抗辩权,同样是在相关义务人士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履约顺序,只是在此情况下,约定应优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凿且具权威性的
证据表明其正处于某些特定状况(即所谓的“不安事由”),则享有中止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