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时,若是有一方已经离世,则该房屋暂时无法进行交易。
这源于此类房产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由夫妻俩共有的产物,其中一半应被视为已故者遗留下来的遗产。
因此,这样的房产只能依据已故者所订立的
遗嘱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
继承顺位,由其逝去后留下的合法
继承人获得适当的
继承权。
然而,生存着并且拥有此房产所有权的另一方,仅仅能够对属于他们个人的那部分权益进行处理和支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
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
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