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照每种特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和明确。
关于
购房事宜,通常按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签约日期作为依据,如若在取得
结婚证书之前签署了此类合同,则视为个人
婚前财产;
反之,若是在取得结婚证书之后签署的合同,便应归入婚后
共有财产之中。
然而,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前签订直接涉及到不动产交易事项的
买卖合同,且以
个人财产全额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进行贷款融资,而后在
婚姻存续期间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
偿还贷款,并且在完成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将
不动产权属登记至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时,倘若产生
离婚纠纷,那么这处不动产
产权就应当被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具体的处置与分配方案则需由双方
协商一致后作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