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承租人欲进行房产
转租事宜,须征得出租方的许可方可实施。
倘若承租之人私下决定展开转租行动且出租方知情后虽认可转租行为或者在之后的六个月内未对此提出任何抗议,则可视为出租方承认此项转租协议的有效性及
合法性;
反之,如果出租方明确表达出反对转租态度,根据相关
法规法条,出租方享有
法定解除权,进而获得解除由其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约之资格。
对于出租方而言,在签订
租赁合同时务必拟定明确规定,阐明租赁房产是否允许转租及其具体条件限制。
一旦察觉到出租房产有可能存在转租行为,必须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并妥善收集相关
证据信息以防止错过六个月之异议期。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避免仅仅为了赚取租金差价而冒险私自进行
房屋转租活动,否则一旦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决定解除合约,承租人将陷入同时需要承担向出租方和次承租人支付
违约金的窘迫情况。
最后,作为次承租人,在租赁
合同签订之际务必要求载明所承租之房产乃正规租赁并非转租房产,并需要优先检查核对该房产
所有权证书。
若发现租赁房产为转租房屋,应要求承租人提供有效证明或者要求出租方亲笔签章确认,如此方可防止自己蒙受
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