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丈夫向网络贷款机构所承担之
债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系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需而产生的负债,则应视为夫妻间共有的债务,这意味着作为其合法伴侣的妻子同样对这些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然而,若丈夫以自身名义借贷,并且金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承受的范围,那么从法律上来讲,这类债务并不构成夫妻共同的责任,其中妻子不需对此类
债务承担任何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作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或者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否则此类情况仍不能视为夫妻间共同的债务。
具体来说,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签字或是一方在婚后追认等形式表达出他们的共同意愿,或者是在婚姻成立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用于支撑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均应理解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而其它需要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
结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有财富,为了购买这些资产而形成的所有债务;
(2)夫妻之间所负的为维系和支持整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
(3)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例如一方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赚取的收益被用于支撑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的那部分债务;
(4)夫妻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以及支付法定
责任人医疗费用方面形成的所有债务;
(5)夫妻双方对于是否有责任
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等问题所做出的共同承诺的债务;
(6)在家庭氛围和谐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的所有债务;
(7)那些理应被理解为夫妻之间
共同债务的各种情形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