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各个
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所投入的资金既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运用实物资权(如房屋、设备等)、
知识产权(例如
专利、
商标)或
土地使用权等各类
财产权利,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其可选择以劳务形式作为
出资方式;
其次,除初始投入之外,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积累的利润也是合伙企业的合法资产。《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
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