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后,其中任何一方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构成了负面影响,那么,享有直接
抚养权的父母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暂停对方的
探视权利。
然而,当引起中止探望权问题的因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双方的探望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有
证据表明这样的探视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危害,否则,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利。
面对那些无故阻碍另一方享有探望权的举措,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
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手段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